
公司因解散、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时,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债权人权益,若顺序错误,可能导致 “优先债权未清偿、普通债权分配不公”。遵循 3 个原则,可规范完成债务清偿。
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是法定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清算期间产生的 “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报酬、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等破产费用,以及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等共益债务,需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某公司清算时,先支付了破产案件诉讼费 15 万元、管理人报酬 20 万元,确保清算程序正常推进。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清算程序需终止,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职工债权” 需在普通债权前清偿。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属于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某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了 120 名员工的工资及补偿金共计 380 万元,再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需注意,职工债权的清偿范围有明确界定,如 “加班费、奖金” 属于工资范畴,需纳入优先清偿;“股东分红” 不属于职工债权,需在普通债权后分配。
“税款债权” 优先于普通债权,劣后于职工债权。公司欠缴的国家税款(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在职工债权清偿后、普通债权清偿前缴纳。某公司清算时,在支付职工债权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欠缴的税款 120 万元,剩余财产再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如供应商、银行)。若公司存在 “税收滞纳金、罚款”,滞纳金需与税款一并优先清偿,罚款则属于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分配,某公司的 50 万元税收罚款,最终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仅获得 15 万元清偿。